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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投微财经”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3-08-1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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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深度


聚焦财经领域热点


以政策宣贯助力财务工作质效提升
-FINANCIAL-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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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政策追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内容提要: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务总局对金融机构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之间的融资贷款涉及的增值税及印花税做出优惠规定。其中,(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个税优惠。其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脱贫人口、失业、零就业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及企业招用此类人群,可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个税优惠。其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对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其中,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其中,(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在2018年首次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基础上升级2.0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指引从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申报和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

财税要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

内容提要: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文件从恢复和扩大消费在稳定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促进农村消费、拓展新型消费、完善消费设施、优化消费环境六个方面提出了20条措施。稳定大宗消费中关于房地产方面,文件中提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推动宏观政策靠前协同发力

内容提要: 针对近期出台的政策刺激措施,四部门联合召开发布会,深入解读如何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一是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适度做好逆周期调节,兼顾把握好增长与风险、内部与外部的平衡,提升政策效率,增强银行经营稳健性。二是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优化,最大限度为纳税人缴费人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间、减成本,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三是谋划研究针对性更强、力度更大的储备政策,聚焦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增收扩消费等方面,积极谋划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着力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不断增强发展动能,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政策解读篇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读: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使得该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日益成为了企业关注的焦点。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1.0”),从执行情况来看,企业判断研发项目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归集各项费用时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从2023年开始,全部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加计扣除比例都提升为100%,且预缴享受加计扣除的时间也从第三季度提前到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以下简称“指引2.0”)在这个时间发布,一方面给了企业更明晰的指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也提示企业要做好研发项目的管理,是加计扣除适用的基础和前提。

指引2.0中梳理了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行政策,从政策主要内容、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申报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其中,为保证研发项目得以有效实施,并便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指引》中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参见以下图示):

与此同时,指引2.0进一步统一了针对我国税收优惠研发活动的定义和范围,并参考很多加计扣除的实操经验,提出更为细化和深入的意见和建议。以下几个方面尤为值得关注:

1.研发活动判断的细化

除了对指引1.0中研发活动的类型及形式、研发活动判断要点及内涵等内容进行了重整优化以外,指引2.0特别增加了“研发活动判断的边界与说明”这一部分。这部分通过详细的分类与举例,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提出了很具体的判断建议。对企业筛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

1)制造业的研发活动。 指引2.0对与制造业相关的研发活动边界分三大类进行了说明:对于比较明确属于研发活动的原型、小试和中试属于研发活动进行了肯定;对于试生产、工业设计等边界容易混淆的活动,特别举例说明要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或“反馈”研发活动方能计入R&D;而对于售后服务和专利等工作,则明确了除少数特殊情况以外均不属于R&D。

2)研发活动与科技活动。 指引2.0对常见的科技活动与研发活动的区分也给出了具体意见,强调科技活动必须是“为了实现研发需求”,才可视为研发活动。

3)软件相关的研发活动。 对软件相关的研发活动界定的意见是指引2.0的焦点之一。指引2.0明确提出,软件著作权不是研发活动的标识。同时分别列举了13类软件研发活动的典型和8类软件相关非研发活动的典型,对我国金融与互联网及科技企业具备很好的引导作用,供企业对号入座判断。

2.强调提出研发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研发项目管理的部分是指引2.0新增的,其中指出,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基础和前提。指引2.0不光对常见的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针对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当中将研发项目分为立项、实施到结题三个大阶段,建议企业建立全流程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研发项目实施阶段,建议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全流程记录、研发进度记录和项目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尽管指引2.0对研发项目管理的建议是纲领性、方向性的,并未对各流程、环节的具体执行做出细化的要求,但已经突出了做好管理的必要性。企业应考虑基于指引2.0的概要要求,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全面管理体系。

3.其他关注点

除了上述两个焦点以外,指引2.0对过往几年很多加计扣除热门讨论问题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重申加计扣除的范围。 即再次阐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以及亏损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这体现了加计扣除是对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具有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

2)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判断。 明确了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计算方法,提示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对于主营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应在每年申报加计扣除前做好收入占比计算,方可开展申报。

3)创意设计活动的加计扣除。 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虽然适用加计扣除,但并不代表创意设计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同时从事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将两者进行明确划分。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研发费用口径的差异。 提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和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是针对企业直接的、核心的研发投入。并对两者口径差异的对比做了略微的细化,指出了两者在长期待摊、无形资产摊销和设计试验等费用的差异。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参考进行差异化归集。

议: 在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的同时,提升研发项目管理刻不容缓。各出资公司应尽快从以下几个核心方面着手:

1.检查是否已经参考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及指引2.0,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性、实际情况,形成明确的、统一的研发项目判断标准,并应用于加计扣除的项目筛选和申报;

2.检查是否已经形成对研发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充分调动研发部门、各相关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落实执行,对研发项目进度有充分记录;

3.检查是否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形成全流程的记录,能按项目分阶段对研发项目进行准确归集,并对费用的归集有充分的证明资料;

4.针对同时享受多个研发税收优惠的企业(譬如既享受加计扣除,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结合不同优惠的政策要求,形成综合的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5.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建议在建立线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线上化的管理体系,实现对研发项目和费用智能化、自动化的管理。

源: 毕马威、安永

政策: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


读: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人民币2,400元/年(或人民币200元/月)。

据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4日发布了金规[2023]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对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2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险种将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

2.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和产品。 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此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3.其他规定。 对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源: 安永





热点答疑篇





问题1:税务机关查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适用主体 普适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来源: 湖北税务


问题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适用主体 普适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适用主体 集团内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来源: 湖北税务


问题4: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集团内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适用主体 :普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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